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6號
原 告 張湖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劉完妹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型態變更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暫定
為新臺幣(下同)210,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