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34號
FYEV,108,豐補,3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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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4號
原   告 兆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瑞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615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321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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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