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7年度,843號
FYEV,107,豐小,843,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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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84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被   告 吳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起訖時間(民國)│利 率│起訖時間(民國)│ 計 算 方 式 │
├──┼────┼───────┼────┼───────┼────────────┤
│ 1 │51,804元│自95年3月6日起│週年利率│自95年4月7日起│逾期在 6個月以內之部分,│
│ │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1│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 │ │逾期超過 6個月之部分,按│
│ │ │ │ │ │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2 │29,499元│自95 年3月22日│週年利率│自95年 4月10日│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 │
│ │ │起,至104年8月│百分之17│起至清償日止 │ │
│ │ │31日止 │ │ │ │




│ │ ├───────┼────┤ │ │
│ │ │自104年9月 1日│週年利率│ │ │
│ │ │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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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