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7年度,559號
FYEV,107,豐司調,559,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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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鵬瑜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鵬瑜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依民法第860條、第881條之1及第881條之17等規定,聲請 人既為相對人張鵬瑜之債權人,則相對人張鵬瑜如未塗銷不 存在或已消滅之抵押權設定,自屬以財產為目的而有害於聲 請人債權之無償行為,詎以,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未設定存續 期間,依一般社會交易常情,自抵押權設定至今,抵押權應 已清償或減少,為查明抵押權是否存在或抵押權剩餘金額, 為此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顏進中就相對人張鵬瑜所有之 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暨 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本件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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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