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附民字,108年度,2號
FYEM,108,豐交簡附民,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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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08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柯嘉芳

被   告 何品安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何建昇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惠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豐交簡字第 8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
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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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