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29號
HLEV,108,花補,29,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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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複 代理人 林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意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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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