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黎鍾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4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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