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8年度,2號
HLEV,108,花補,2,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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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黎鍾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4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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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