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415號
HLEV,107,花簡,415,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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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15號
原   告 鍾小玲
被   告 傅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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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