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415號原 告 鍾小玲被 告 傅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