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7年度,460號
HLEV,107,花小,460,2019013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黃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