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