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7年度,5號
KSYV,107,司財管,5,20190116,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被繼承人石文通之財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失蹤人石文通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石文通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 民事裁定選任失蹤人石文通(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 支出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531 元,失蹤人石文通無不 動產資料,僅有石文通之被繼承人石來春存放於高雄市田寮 農會定存200 萬元,業於107 年1 月9 日由聲請人會同案外 人石政治前往領取,目前由聲請人保管中,本件業已完成公 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聲請石文通死亡宣告確定; 又因石政治曾向本院訴請交付遺贈物,故聲請人至本院家事 庭開庭多次,嗣因石政治認無訴訟必要而撤回該訴訟;聲請 人爰依法請求鈞院酌定財產管理人報酬,以利聲請人取償後 ,將失蹤人石文通之財產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匯回國庫等語 ;並提出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影本、106 年度亡字第6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 家事庭通知書執行工作表、費用支出明細表、收據正本等件 為證。
二、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石文通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 本院106 年度司財管字第1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 有據。審酌聲請人業已處理聲請死亡宣告、申報被繼承人石 來春遺產稅、發函高雄市田寮區農會、就交付遺贈物訴訟具 狀答辯、開庭、辦理定期存款解約等事宜,且後續尚有財產 移歸國庫等事項,是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2,000 元(含已代墊費用3,531 元,聲請人另主張之聲請死亡宣告 之程序費用1,000 元,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6 年度亡 字第67號之裁定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 確定其數額,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