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韓崇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王佩琳律師被 告 韓美芳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被 告 韓美月 韓朝欽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韓阡尉 吳美蓮 被 告 韓曉菁 饒群英 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韓美雲 被 告 韓淑貞 韓煬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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