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90號
KSYV,104,家救,90,2019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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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莊明印 

代 理 人 葉天來律師
相 對 人 莊俊達 

      莊俊男  原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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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