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72號
KSDA,107,簡,72,201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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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2號
原   告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鄧恩憐 
訴訟代理人 劉聖彥 
      孫有寬 
被   告 蔡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另訂108年1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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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