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2號
原 告 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鄧恩憐
訴訟代理人 劉聖彥
孫有寬
被 告 蔡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另訂108年1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