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99號
KSDA,106,簡,99,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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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9號
                  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趙發新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高源駿 
      陳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事件,原告不服
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台財法字第10613946630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為中國籍WAN TONG 18 貨輪(下稱萬通18貨 輪)船長,該貨輪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停靠臺中港時,原 告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台灣中免(現更名為國免)供應有限 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中免公司)購買18條免稅菸品。詎中 免公司司機蔡岳霖為賺取免繳健康福利捐及菸酒稅之利益, 未經原告授權,擅自以萬通18貨輪之名義,夾帶增加訂購香 菸50條,連同原告實際訂購之18條香菸,共計68條免稅菸品 ,請中免公司當日以F5報單DB/F5/06/A33/D0075號向財政部 關務署臺中關(下稱臺中關)報運出口。經臺中關稽查組巡 緝課辦事員楊國華驗貨後,蔡岳霖將原告之18條免稅香菸封 存於萬通18貨輪貯藏室(下稱司多間)後,其餘50條香菸隨 即載離港區販售與不詳之人牟利,蔡岳霖並偽造萬通18貨輪 委託訂購50條香菸之出口報單及兼准單2 份,其中1 份出口 報單及兼准單留存臺中關結關檯辦公室備查、另1 份先交回 中免公司除帳後,再送交臺中關保稅組完成出口程序作業而 行使之(蔡岳霖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6745、11699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楊國 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3 24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中)。嗣該貨輪於同年月10日靠 泊高雄港50號碼頭時,由被告巡緝關員上船查核該船司多間 ,發現雖海關紙封條固封,但司多間免稅香菸數量短少50條 ,審認原告擅自開啟經封存之物品,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



關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爰依同辦法第84條及關稅法第83條 規定,以106 年6 月2 日106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對原 告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6,000 元(下稱原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原告僅向中免公司購買香菸18條,且司多間海關 封條完好無被破壞,原告並無私自開啟海關封條之違法行為 ,本件是蔡岳霖楊國華的偽造文書犯行,與原告無關等語 。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我們沒有刑事調查權,所以處分時沒辦法像檢察 官那樣調查清楚,現在刑事案件已經查清楚,對於原告主張 裁處有錯誤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本院之判斷:
(一)關稅法第83條規定:「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 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20條第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 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 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或處6,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 罰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運輸工具進出口 通關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船用物品、船員不起岸物品 ,除留供停港期間應用上所必要者外,由船長負責集中封 存於貯藏室,俟離境後開啟。但開往另一我國口岸者,不 得中途開啟,其航程所需用之物品,得於開航前向海關申 請按實際需用數量預留應用(第1 項)。前項經船長封存 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第2 項)。前2 項 經封存之物品,如因特殊事故,於離境前須啟封取用者, 應由船長報明事由,申請海關核准(第3 項)。第1 項船 用物品及船員不起岸物品,於停港期間所必需應用者,以 海關公告之品目及數量為限(第4 項)」;同辦法第84條 規定:「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 . . 第48條. .. 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3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 正或處6,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二)經查,被告裁處原處分無非係以臺中關106 年3 月9 日中 關稽字第1061003857號函之查處結果為據(原處分卷第77 頁),其中關鍵的證人蔡岳霖於106 年2 月22日陳稱:貨 車出車時有加封海關封條,並向海關申請監視上船,船邊 關員在船邊點驗數量相符後,原告把貨物吊上船,海關有 監視上船,我也有陪同上船,過程中原告都有在現場,貨



到司多間船方會再點一次數量,然後海關加封紙封條,原 告在文件上親自簽名蓋章云云(處分卷第60至61頁);惟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經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 79頁);且本院依職權調取並核閱前揭緩起訴、刑事判決 卷宗,原告於行政調查及警詢時即堅稱:我在臺中關只有 買18條香菸,其他50條香菸非船上購買也未申請;106 年 2 月8 日抵達臺中關,之後中免公司員工上船表示可協助 購買香菸,我就請他幫忙,之後大約13時許,中免公司員 工1 人攜帶18條香菸裝載一個小箱子裡面上船,經我和三 副在司多間清點完之後,由那人貼封條和蓋職章,之後中 免公司員工在船長室提供18條香菸的INVOICE 給我,後來 在高雄關遭海關清查司多間,海關表示短少香菸50條,並 提供68條香菸出口報單傳真給我看,上面還有我的簽名, 但我從頭到尾沒有針對出口報單簽名,我懷疑是偽造的等 語(偵二卷第138 至139 頁),核與證人蔡岳霖於107 年 2 月26日警詢及107 年4 月11日偵查中陳稱:實際上我就 是要利用萬通18貨輪的名義購買50條香菸,我就打電話給 中免公司行政人員陳怡文說分別開立18、50條香菸的發票 ,我領貨後,就開到臺中關結關台派關,臺中關派楊國華 來驗貨,他有剪開車上的封條,確認車內貨品是否與本案 報單上面一樣,確認有68條香菸後,楊國華就在出口報單 上蓋章,接著跟我說他還有事,就將1 張封條交給我,請 我幫他貼之後,他就先離開,我只有把18條香菸送到船上 ,並用楊國華交給我的封條執行封緘。我偽造出口報單、 兼准單沒有經過原告授權或同意,偽造方式為將原告在船 程表上的簽名剪下,貼在出口報單及兼准單上再彩色影印 等語一致(偵一卷第151 頁、偵二卷第48至50頁),並與 證人楊國華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的陳述(刑事卷第 19、44頁)、中免公司經理李宏智、中免公司行政人員陳 怡文、臺中關辦事員林宗融等人所述相符,並有出口報單 及兼准單(一式二份)、萬通18貨輪航程表、高雄關稅局 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司多間裡18條香菸封 條完好無被破壞)、蔡岳霖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與楊國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中 免公司18條、50條香菸INVOICE 、臺中關結關檯106 年2 月8 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經營國際貿易船舶菸酒 申請作業(E103)、臺中關稽查組巡緝課106 年2 月份輪 值表、證人即萬通18輪船員張元君等5 人事實情況證明書 等件在卷可稽(偵一卷第56、58至68、89至90、102 至10 3 、126 、138 、140 頁、處分卷第67頁、本院卷第5 頁



);佐以內政部警政署106 年5 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106 年9 月19日刑鑑字第1060090763號鑑定 書均認為「原告簽名為雷射碳粉印製而成」、「部分筆劃 有黑色墨水描寫情形」(偵二卷第79至85頁)且檢視106 年2 月8 日臺中港5 號碼頭船頭萬通18輪監視器影像(偵 二卷第97至99頁),並無原告在碼頭上陪同蔡岳霖的情形 ,足見證人蔡岳霖於前揭警偵所述方為實在,其於臺中關 查處過程所述,與上開鑑定書及監視器影像不符,顯不可 採。故本件原告主觀上只有購買18條香菸,客觀上也只有 18條香菸封存於船上司多間,封條完整無破損,其餘50條 香菸則是在上船前便由蔡岳霖取走,無證據證明原告對蔡 岳霖的行為知情或同意,原告應無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 關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擅自啟封取用司多間內封存的香菸 ,不構成關稅法第83條的處罰要件,被告是基於錯誤的事 實而為原處分,應可認定。
五、從而,原處分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 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 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本件卷證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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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卷: │
│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9 號卷編卷為「本院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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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卷部分: │
│處分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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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卷部分: │
│中檢107年度偵字第6745號卷編為「偵一卷」。 │
│中檢107年度偵字第11699號卷編為「偵二卷」。 │
│中院107年度訴字第2324號卷編為「刑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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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