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9號
KSDV,108,補,79,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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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仰平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柔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0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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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