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仰平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柔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05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