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銘
原告與被告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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