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劉祐輔
劉黃月圓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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