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號
KSDV,108,補,35,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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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劉祐輔 


      劉黃月圓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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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