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號
KSDV,108,補,18,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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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聲 請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於逾新臺幣(下同)500,00
0,000元之範圍不存在,並撤銷該部分債權所為之執行程序,被
告不得再持該等執行名義對原告於逾上開金額之債權本息為強制
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420,817元(計算式:
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5,885,420,817元-500,000,000元=
5,385,420,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65,838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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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