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號
KSDV,108,補,12,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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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莊香文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3036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2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6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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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