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莊香文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3036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2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6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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