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1號
KSDV,108,聲,11,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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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 

代 理 人 許芳瑞律師

相 對 人 李春茂 
代 理 人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7年度續字第1號返還存款等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續字第1號返還存款等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聲請發給系爭事件於民國107 年 9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是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查聲請人雖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未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具體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故本件聲 請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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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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