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8年度,1號
KSDV,108,消債救,1,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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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登鋐即鄭舜仁


代 理 人 蘇盈?Y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清算程序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 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 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條例 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15條規定綦詳。而當事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固 有明文。惟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所定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 律扶助。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於申請法律扶助時 ,無須審查其資力。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規定,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上開法律扶助法相關條文既為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特別規定,依本條例第15條意旨 ,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資力負擔郵務費用新台幣(下同) 7,000 元,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 扶助,爰依本條例聲請准予暫免繳納清算程序費用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 情,業據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及106 年度所得及財 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 收入切結書、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 雄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附於107 年度司消債 調字第408 號及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372 號卷內可稽,而聲 請人每月收入有於一洋水產有限公司之月薪資10,000元,加 計兼職機車材料行送貨員之月薪資9,000 元,合計19,000元 ,扣除108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11,890元(不含 房屋支出),尚須與前配偶共同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已無 所餘,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 明之責,且依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閱之結果,亦無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其聲請清算救助,於法相符,爰裁定准 予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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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洋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