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111號
KSDV,108,審訴,111,2019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李超揚 
被   告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41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02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月3日送達原 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 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1/1頁


參考資料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