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黃李桂美
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簽 發之支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經聲請人向相 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乙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而非本票,核與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