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宜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淵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慶明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簽 發之支票乙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經聲請人向 相對人催討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執以請求之憑證係支票,而非本票,核與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符,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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