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號
KSDV,108,司拍,8,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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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孫富華 
相 對 人 徐雨時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13日、107年9月1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500,000元、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 為民國107年12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7年6月13日、107年9月3 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鳳山 │埤頂 │ │1243-35 │ │50,241 │100000分之104 │
│ │ │ │ │ │ │ │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7940│埤頂段1243-3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117.16 │陽台: │全部│ │
│ │ │ │14層樓房 │合計:117.16 │12.65 │ │ │
│ │ ├───────────────┤ │ │ │ │ │
│ │ │工協街9號二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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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埤頂段8695建號,面積75,444.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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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