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9號
KSDV,108,司催,29,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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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皖金 
 
上聲請人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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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