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9號
KSDV,108,司促,829,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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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秀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9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00 元
  整,其中借款600,000 萬約定借款期間為92年9 月12日至97
  年9 月1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另提供借款人
  活期/活儲透支額度50,000元,利息按借款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16.88 固定計息,按月計付,且每動用一筆借款時(於
  自動化設備取款、轉帳時,每取款轉帳一次均視為動用一筆
  借款),收取動用手續費100 元並計入當日借款餘額;且借
  款人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等,得由聲
  請人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借款人已償還之借款額度,
  轉換為活期/活儲存款透支,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
  ,但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
  透支額度以200,000 元為限。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 月28日及94年1 月13日,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稽,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信約定書影本、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雅  │自民國94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464982│     │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秀雅  │自民國94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84976│     │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秀雅  │自民國94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4982│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秀雅  │自民國94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4976│     │月15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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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