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5號
KSDV,108,司促,615,20190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任鳳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任鳳華已於107年11月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