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6號
KSDV,108,司促,56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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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紀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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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