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號
KSDV,108,司促,54,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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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秀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玖佰壹拾參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孫秀薇於089年06月及088年11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50,913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0,54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09,334元
  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03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309,334元自107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
  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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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