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品川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治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41687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8 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6,36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416866 、Y416870 、0000000 、0000000
。
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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