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8號
KSDV,108,司促,288,201901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凌方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凌方麗華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
  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凌方麗華 │自民國96年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27459元│     │11日起    │      │八八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