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6號
KSDV,108,司促,246,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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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李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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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