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號
KSDV,108,司促,20,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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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陳玉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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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