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景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
台幣肆萬零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