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0號
KSDV,108,司促,1740,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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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黃百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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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