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6號
KSDV,108,司促,1726,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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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賴敏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
  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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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