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代 理 人 李佩珊
債 務 人 張清富律師即魏碧秀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魏碧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四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四計算之違約金,暨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之程序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