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3號
KSDV,108,司促,1713,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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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代 理 人 李佩珊 
債 務 人 張清富律師即魏碧秀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魏碧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四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四計算之違約金,暨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之程序費用
  新台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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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