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號
KSDV,108,司促,167,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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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整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健豪於101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404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5元整、消費款58,45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
  ,203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58,456元整自107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
  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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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