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6號
KSDV,108,司促,1526,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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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莊承勳 
債 務 人 吳大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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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