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8號
KSDV,108,司促,1488,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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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翁進丁於92年06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0,371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進丁  │自民國94年1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20%計算│
│  │77653 │     │月14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     │9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翁進丁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25365 │     │2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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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