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5號
KSDV,108,司促,1475,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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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馬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馬曉萍於0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8,41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88元整、消費款54,2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
  2,816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4,214元整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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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