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9號
KSDV,108,司促,1459,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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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黃義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義博於民國91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93,072元(含本金83,828元、利息9,244元)及其中83,
  828元自民國95年7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義博  │自民國95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 │
│  │83828 │     │月28日起  │月31日止  │19.71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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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