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1號
KSDV,108,司促,1141,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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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陳慧英 
債 務 人 郭茂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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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