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龔金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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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台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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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2,888 │龔金善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元 │ │月31日起 │ │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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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30,268 │龔金善 │自民國96年1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元 │ │月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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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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