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1號
KSDV,108,司促,1071,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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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龔金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台幣)│人   │      │      │      │
├──┼────┼────┼──────┼──────┼──────┤
│ 1 │322,888 │龔金善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元   │    │月31日起  │      │19.95    │
├──┼────┼────┼──────┼──────┼──────┤
│ 2 │230,268 │龔金善 │自民國96年1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元   │    │月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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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