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72號
KSDV,107,重訴,272,20190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柏志 
人          
被   告 李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依兩造既以約定書第15條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㈡、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 )於民國104年3月23日邀同被告林柏志李麗秀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50萬元、250萬元,均約定 於105年3月23日到期,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 1.35%加年利率2.15%、2.5 %計算,利息按月繳付,本金 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未還本金,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 本金,則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大勝公司屆期未履行,並於 105 年4 月15日向原告辦理協議分期償還,約定利息改按年 利率4 %計算。詎被告大勝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約定,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答辯。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借貸金錢,履行遲 延時,債權人得依約定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人則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債權 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 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 第273 條規定參照)。
五、經查,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協議分期償還切結書為證( 院卷第7 至1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本院調查證據後, 認原告主張為真。被告分別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 人,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 萬4,557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現欠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週年利率│ 起 算 日 │ │
├──┼──────┼──────┼────┼─────────┼───────────┤
│ │ │ │ │ │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逾│
│ │ │ │ │自民國106年3月23日│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
│ 1 │7,500,000元 │5,569,912元 │ 3.95%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
│ │ │ │ │ │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付違約金。 │
├──┼──────┼──────┼────┼─────────┼───────────┤
│ │ │ │ │ │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逾│




│ │ │ │ │自民國106年3月23日│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
│ 2 │2,500,000元 │1,856,638元 │ 3.95%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
│ │ │ │ │ │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付違約金。 │
├──┴──────┼──────┼────┴─────────┴───────────┤
│ 現欠金額合計 │7,426,55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