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98號
KSDV,107,訴,998,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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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錦煌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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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貿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