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08號
KSDV,107,訴,708,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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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啟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貴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
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01,800 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
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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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