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訴訟代理人 馬翊鳴
陳昭佑
黃瀞儀
被 告 中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展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蔡明順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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